河北理财网讯 广东梅州的李伯去世后,其用侄子小哲(化名)身份证开设的股票账户中遗留了106万元。
这笔钱随后引发小哲、再婚妻子、九旬老母、前妻女儿等各路人马的“争抢”。遗产到底归谁所有?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户名为小哲的股东卡内的股票归李伯再婚妻子、李伯的母亲李老太太,以及李伯的女儿等合法继承人所有,而小哲则“没份”分割。
当事人:突发脑梗辞世
李伯从2007年开始炒股,他在深圳开有股票账户,由于操作不方便,他跟自己堂弟商量借用侄子小哲的身份证在梅州开设银行账户,并先后三次向小哲的账户中汇入106万元,并进行股票买卖操作。
2011年,李伯因突发急性脑梗、高血压,抢救无效后去世。
再婚妻子:卖股票还钱
侯姨是2007年经李伯堂弟介绍认识李伯的,当时李伯已经病退,身体不好,又独自一人,为照顾李伯,侯姨搬到李伯家。同年7月两人登记结婚。
侯姨认为虽然股东账户的户名是小哲,但资金是她和李伯夫妻俩共同投入,小哲没有对股票账户投入任何资金,没有实际操作,没有实际受益,也不是该股票账户的实际控制人。
2011年李伯入院治疗后,为方便支付住院费用,侯姨夫妇委托堂弟在股票账户内支取存款用于支付治疗费,并由侯姨对上述支出费用签名确认。李伯去世后,侯姨办完丈夫后事,要求小哲卖掉股东卡上剩余股票,归还资金,但遭到小哲拒绝。
账户户主:股票资金属赠与
小哲表示,对李伯先后三次将106万元转入自己银行账户是否仅用于炒股有异议,同时认为汇入的106万元应属李伯个人财产,李伯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
小哲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李伯将106万元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自己表示接受,双方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这些资金的所有权已转移给自己所有,其他人无权对上述106万元提出权利。而且,2007年6月至2008年4月期间,股票账户上的股票主要是自己母亲在实际用电话操作,2008年5月后才由李伯自己电话操作炒股,之前李伯与自己母亲之间并没有签订类似委托合同的证明材料,故不同意归还资金。
母亲及女儿:
转账不等于赠与
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李伯90岁的老母亲、其前妻女儿认为,涉案证券及银行账户的资金应为李伯个人财产,两人是合法继承人,侯姨无权单独取得。
同时,李老太太和李女认为转账不等于赠与,李伯只是委托小哲保管个人财产,因为涉案账户是专门为李伯所开,是李伯个人专用账户,账户资产为李伯所有。其中之前提到的住院费用清单进一步证明了双方是财产保管关系,为保证结算时账目清楚,每笔支出均由侯姨签名确认,更证明李伯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李伯有侯姨、老母亲、女儿、兄弟,如果将毕生存款中的主要部分106万元“赠与”他人,必然会订立书面赠与协议。
李老太太和李伯女儿认为,涉案证券账户内的现金,应归属于全体法定继承人。
法庭:这些股票是遗产
梅州市梅江区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106万元的款项是从李伯账户内分三次划到以小哲名义开设的证券保证金账户中,原为李伯所有,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对于该106万元的性质,侯姨、李老太太及李伯女儿认为是借用小哲的账户供李伯炒股使用,实际使用人是李伯。小哲认为是李伯赠与,但除划款证明外,无其他充分证据证实赠与行为存在。小哲对李伯转入自己账户的资金仅用于炒股存有异议。
根据各方证据,法院认为,无论是小哲母亲操作买卖股票期间,还是2008年5月起,李伯自己接受小哲账户用电话委托操作股票,除该106万元之外,无其他资金进入该证券账户,说明李伯转入小哲账户的资金目的是为了买卖股票的投资理财,并且这期间小哲对股票操作人变化一直没有异议,且李伯生病住院时,小哲账户上资金亦是在李伯和侯姨准许下,李伯需要时才予以使用,证明该资金账户始终是在李伯实际控制下。所以,李伯去世后,其股票遗产应当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户名为小哲的股东卡内的股票归侯姨、李老太太以及李伯女儿等李伯的合法继承人所有。小哲应按侯姨三人的要求协助将户名为小哲的股东卡内股票卖出并将所得款项返还给侯姨三人。(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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