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冀金罚决字〔202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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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金罚决字〔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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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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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二、张贵礼(时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副总经理)
三、刘林须(时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业务一处处长)
四、孙士强(时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业务一处副处长)
五、刘云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高级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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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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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收购非金融机构的正常资产
二、借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融资
孙士强、刘林须、张贵礼对收购非金融机构的正常资产负有责任
刘云山、刘林须、张贵礼对借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融资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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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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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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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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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罚款90万元
二、对张贵礼警告并罚款8万元
三、对刘林须警告并罚款6万元
四、对孙士强警告并罚款5万元
五、对刘云山警告并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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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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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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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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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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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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