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更新 对险企73项行为“亮红灯”
河北理财网综合:在保险行业“开门红”的关键节点上,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迎来更新。近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在2018年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的基础上,汇总编制了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1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期进一步提升人身保险产品监管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条款要求更加细化
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是人身保险持续健康经营的根本源动力。有鉴于此,银保监会在2018年就发布了人身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负面清单”,共有52条具体内容,涉及产品条款设计、产品责任设计、产品费率厘定、产品精算假设及产品申报使用管理5个方面。此次新发布的“负面清单”(2021版)在篇幅上增加至73条,同时内容调整为产品条款表述、产品责任设计、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产品报送管理4个方面。
从具体内容上来看,新版“负面清单”对人身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要求。在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理赔环节,相较于此前仅提及“人身保险产品的身故保险金申请材料,在要求消费者提供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基础上,还要求提供火化证明、丧葬证明等不合理材料”,新版“负面清单”针对人身保险产品条款中对于理赔材料的不合理要求进行了扩容。例如,将“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保险金申请除提供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外,还需提供当次交通工具客票(存根)等不合理材料”列入此次发布的“负面清单”。
针对部分产品条款中约定将等待期出现的症状或体征作为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免责依据,但症状与体征均无客观判定标准,从而可能存在侵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等待期、保障责任或责任免除约定的判定条件不合理”也被纳入此次发布的“负面清单”中。此外,新版“负面清单”还在条款表述方面增加了“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含有续保时可能调整产品费率的表述”等内容,反映出监管部门针对近年人身保险市场“冒头”的问题有的放矢地加以规范。
在产品责任设计方面,新版“负面清单”依旧着重于纠正分红保险产品、护理保险产品、医疗保险产品、年金保险产品设计异化的问题。例如,针对护理保险产品,护理保险产品设计异化,产品设计为万能型,且护理责任风险保费占保费整体比例较低,脱离风险保障本源,是“负面清单”明令禁止的行为。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新版“负面清单”第三十一条明确向在费率和现价计算时考虑了主险重疾发生率,但未对主、附险比例关系进行限制的附加两全保险产品,在组合销售时可能存在保险产品异化为理财产品的风险隐患亮起了“红灯”。2020年6月,银保监会向三峡人寿发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其原因就在于三峡人寿推出的以“三峡福惠民保重大疾病保险”作为主险、“三峡附加惠民保两全保险”作为附加险构成的“三峡惠民保”产品组合,其“主险发生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附加险现金价值减少为零,保险责任终止”的设计模式,可能诱发被保险人罹患重疾但不申请理赔的行为,背离重疾险保障初衷。银保监会在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表示,截至2020年4月20日,已售产品组合中主附险的件均保额比例为1:46,严重背离附加险从属于主险的基本设计原则,与此同时,所有有效业务保险金额为13.55亿元,但主险保险金额仅有1.4亿元,“重疾+两全”的产品组合严重异化为理财产品。
产品监管持续从严
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配合产品问题通报,已经成为监管部门规范人身险公司产品开发管理行为、防范产品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抓手。
记者注意到,在2020年,银保监会就3次通报了人身保险产品存在的相关问题。例如,在产品设计上,银保监会在去年1月发布的通报中提出,和谐健康、人保健康的某款护理保险,产品为万能型,护理责任风险保费占整体保费比例较低,产品保障功能弱化。产品条款表述与法律规定不符的问题也被监管“点名”。银保监会在去年7月发布的相关通报中提出,北京人寿报送的两款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中关于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约定,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不符。在去年12月发布的相关通报中,监管部门也对产品费率厘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出手”——横琴人寿报送的某疾病保险就因条款约定可根据指定机构基因检测结果调节费率水平,被指不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
在眼下保险行业“开门红”、新旧重疾定义切换的关键时间点,通过更新“负面清单”来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可谓正当其时。银保监会人身险部表示,各公司应当认真对照新版“负面清单”,对在售保险产品进行梳理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各公司应当在日常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监管规制、“负面清单”等监管要求,认真做好产品开发、销售、回溯等全流程管理,切实承担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不断提升经营管理能力。
从2020年的人身保险产品问题通报来看,一些人身保险公司多次上榜。银保监会人身险部也在发布新版“负面清单”时强调,下一步,将持续从严监管保险产品,充分发挥产品通报、“负面清单”等机制的长效作用,定期开展保险产品监管“回头看”,对通报次数多、问题屡查屡犯的公司,采取包括监管约谈、监管问责并公开披露处理结果等一系列监管措施。(来源: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