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理财网综合(丹青)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公司法》,做好监管制度衔接,12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和《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与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批准
据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公司法》在监事会设置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做好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与《公司法》的衔接,为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公司法》提供具体遵循,金融监管总局研究梳理现行监管制度文件,对有关规章作出适应性修改,起草形成《决定》。
据悉,《决定》修改《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设置监事会的规定,明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可不再设置监事会。上述修改与《公司法》保持一致,机构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选择继续保留监事会履行职责或者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有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内部监督的效率。
同时,金融监管总局对照新修订的《公司法》,还对现行监管制度作全面梳理。规章层面,涉及信托公司两部规章要求机构设置监事会,需要根据《公司法》最新要求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已在《决定》中体现。规范性文件层面,《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制度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也需要相应调整,金融监管总局已制定有关通知,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监事会设置等作出新的规定,另行发布。
对关联交易审议要求,《决定》也进行了修订。“现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将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和重大关联交易两类,仅要求重大关联交易报董事会批准。《公司法》进一步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要求与之相关的所有关联交易均要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负责人进一步介绍,《决定》根据《公司法》最新要求,对《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作相应修订,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关联方,与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批准。同时,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对于由金融机构提供的日常金融产品或服务,交易金额较小的,可简化审议程序,由董事会统一作出决议。在落实《公司法》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相关要求在实践中的操作性。
《决定》还充分考虑行业实际,提出简化审议程序的有关要求。据该负责人介绍,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购买所任职机构的日常金融产品或服务,如办理银行卡、一般性存款、购买理财、商业保险等,交易金额较小的,可简化审议程序。关于简化审议的关联交易金额标准,参照现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决定》明确为“自然人单笔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下或与法人单笔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且交易后累计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满足上述标准的,可以由董事会对此类交易的管理统一作出决议,免予逐笔审议。
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金融机构需设职工董事
《公司法》对监事会、职工董事设置等方面也提出新的要求。金融监管总局有管司局负责人表示,为金融机构在完善治理架构、开展章程修改等工作提供具体遵循,金融监管总局研究梳理有关制度文件,起草形成《通知》。
据悉,《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下同)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上述修改与《公司法》保持一致,金融机构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选择继续保留监事会履行职责或者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总体看,上述修改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通知》要求,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金融机构,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职工监事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通知》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以避免利益冲突。考虑到设置职工董事需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并履行企业民主管理有关程序,金融监管总局将结合实际情况,指导各类机构稳妥有序做好章程修改、人员选任等相关工作。
对于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关职责的机构,原外部监事能否转任独立董事的问题,《通知》明确,执行过程中,金融机构取消监事会后,原外部监事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要求的,可按照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转任独立董事。但原任职外部监事和转任独立董事的累计任职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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