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邯郸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邯金罚决字〔2024〕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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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金罚决字〔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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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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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北大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李建新(时任河北大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审计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
三、张志坚(时任河北大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经理)
四、霍志江(时任河北大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员工)
五、胡春波(时任河北大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审批部经理)
六、范运平(时任河北大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业务一部经理)
七、黄文静(时任河北大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审批部员工)
八、任晓燕(时任河北大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一部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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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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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关联方认定不全面
二、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
三、信贷管理不到位
四、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
李建新、张志坚、霍志江对关联方认定不全面、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张志坚、霍志江、胡春波、黄文静对信贷管理不到位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范运平、任晓燕对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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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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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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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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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河北大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200万元
二、对李建新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三、对张志坚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四、对霍志江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五、对胡春波警告并罚款5万元
六、对范运平警告并罚款5万元
七、对黄文静警告并罚款5万元
八、对任晓燕警告并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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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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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邯郸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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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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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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