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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通过分散风险及提供经济补偿,在保障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公民个人及其家庭生活安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础。然而,各种风险事故的发生常使个人或家庭遭到损害,而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这些不稳定因素会使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遭到破坏。具有未雨绸缪、有备无患作用的保险,通过保障个人及家庭的生活稳定,消除了这些不稳定因素,从而维护了社会生活秩序的安定。
除个人和家庭外,企业是社会的基本单位。通过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可以保障企业在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补偿,从而迅速恢复生产。同时,为防止因灾害事故发生而导致营业中断造成预期利润受损,企业还可购买企业业务中断保险或利润损失保险等险种予以预防,以保障企业的经济生命得到延续,社会生产得以正常进行。此外,企业还可用参加保险的方法,将其对社会公众的责任转嫁给保险人,也可通过雇主责任险或员工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保险等手段,将对雇员的责任转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的派生职能之一——防灾防损,在客观上起到了保障社会稳定的作用。保险人通过与公安、消防、交通、水电、农牧渔业、地震、气象部门的配合,开展防火、防洪、防震和防止交通事故等宣传工作,提高了投保人对防灾防损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参加当地安全委员会和消防委员会等安全组织,做到互通信息,搞好部门间的防灾防损工作;保险人还参加由主管部门组织的地区性或行业性安全联合检查、冬春两季防火检查和夏秋两季防汛检查等,帮助投保人消除事故隐患;结合承保、理赔工作,帮助企业做好安全管理,拨付防灾补助费,用于防灾防损专职部门添置设备、防灾宣传、修建防损设施,使企业发生风险事故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即稳定了企业生产,也保障了社会安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分配逐步由国家计划让位于市场。人们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方面的风险,按照经济体制转轨的需要,将从计划经济模式逐步转变到市场经济模式,改变以往由国家财政统包的做法,成为很大程度上由个人分担。社会保险虽然对这些风险进行保障,但其保障水平较低。以养老保险为例,我国目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基本养老保险由于考虑到不同阶层的承受力,其保障水平有限。现在各家保险公司纷纷开办了商业养老保险。由于商业养老保险可覆盖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员工,以及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三资企业中方员工等,而且保障水平可以由投保人自己决定,因而较好地解决了个人年老后的生活保障问题,使他们得以免除后顾之忧,安心生产,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再如,在医疗方面,随着社会进步,人们对医疗的需求日益增强,但昂贵的医疗费用又往往使人们难以承受。通过保险手段,把从投保人手中收取的保费聚集起来,建立医疗保险基金,从而把风险分散到广大投保人身上,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我国目前各家保险公司都开办了各种医疗保险。
大力发展保险事业,不仅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其稳定社会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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