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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进步能极大地推动生产力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但在科学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中,会不可避免地伴有风险发生。比如,一项新的科学技术的开发应用需要支付很大的费用,在未来收益不确定的情况下,投资者不可能没有顾忌;在新技术、新产品实验过程中,科技人员可能会碰到人身安全问题。
要调动科技人员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开发应用新技术的积极性,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降低或转移新技术开发应用中的各种风险。增强各方面人员对开发应用新技术的安全感,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放心地从事新技术的开发、应用、推广。保险可以为新技术的开发、应用与推广起到保驾护航的经济补偿作用。例如,石油、天然气勘探及开发是一种高科技、高投入、高难度、高风险的作业项目,特别是海上勘探和开发作业,不仅风险大,而且极为集中,在作业过程中任何一次事故都可能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甚至是灾难性的。为配合N石油勘探部门与外国石油公司合作勘探和开发中国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解除石油勘探作业人员的后顾之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0年起开始承保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及开发作业,为石油勘探作业提供保险保障。除此之外,我国保险公司还承保了核电站建设、卫星发射等高科技领域的项目,一方面保障了高科技建设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也扩大了业务范围。
保险公司能够为生产安全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提供广泛支持和服务。例如,199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上海第七棉纺厂共同研制成功XLF90?型无火花细纱落纱机电源滑动装置,解决了棉纺行业落纱过程中长期存在的爆火花引发火险的技术难题,并获得国家专利。
保险为新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服务的同时,也为自身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因为开展这类保险业务需要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专业技术要求,这在客观上对保险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有利于推动中国保险业向更高的水平发展。如卫星发射保险、海上石油勘探保险、核电站保险等高科技领域的保险业务,不仅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赔偿能力,而且必须具备相应的保险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以卫星发射保险为例,人造卫星是一个精密、复杂的航天器,卫星一经发射,任何微小的局部失误都有可能导致整个飞行任务的失败,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保险公司要有能力根据发射卫星的不同要求,明确保险责任,合理确定保险金额、保费及保险期限等,这就需要保险公司拥有一定的专门人才以及技术条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最早于1985年为国内的实用通信卫星、遥感卫星提供保险。其后,中国各保险公司的卫星保险业务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如1990年4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中国长征三号运载火箭发射亚洲一号卫星,保险金额为1.2亿美元,期限为点火后365天,这是中国第一次承揽发射国际商用卫星,标志着中国保险业在卫星发射中的服务范围、承保、理赔技术等方面达到了一个新高度。又如1995年1月,中国N太平洋保险公司为香港亚太通信卫星公司承保了亚太二号通信卫星的发射保险。该卫星在我国西昌卫星发射中心发射时突然爆炸,卫星火箭全损。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承保和分保、技术评定、风险评估、保单设计等方面,严格按国际保险市场的惯例进行,由于在国际再保险市场建立了可靠的分保渠道,这一财产险和责任保额分别为1.6亿美元和1亿英镑的卫星理赔工作在短短的50天内完成,极大地提高了中国保险业在国际保险市场上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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