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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站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核电站项目提供的一揽子保险,核电站
保险主要特点是技术难度高、价值高、风险高。主要保险有:
(一)海运险
通常规定,由业主进行投保,并以业主、主承包商、分承包商和由业主任命的各合作方为共同被保险人,对工程用物料、机器设备和租用设备从供货商仓库到运抵核电站工地的整个运输过程中,由于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其中包括战争、罢工、暴动和民变等)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购买保险。
(二)建安工程险
通常规定,在不影响商务合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的情况下,业主应以自己的费用购买建安工程险,并以业主、主承包商、分承包商和由业主任命的各合同方为共同被保险人。此种保险应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作为投保币种,并以下列项目的重置价值为基础提供常规风险保险:
1.在建工程:
2.临时建筑物:
3.施工用物料:
4.机器设备:
5.本合同中某条提及的租用设备:
6.本合同中某条提及的项目;
7.工地附近除机器设备外由业主所有的财产,其中包括工棚、临时工地用设施。
所购买的保险应以工程开工日或业主所承包商定的日期为保险起讫日,并以如下日期先发生者作为保险责任中止日:
1.部分完工工程以该部分的验收证书签发为准:
2.核燃料放入核反应堆之后,此后保险责任将在核物质损失险中获得保险;
3.业主与承包商达到的保险中止日。
同时,此保险还应保障保证期间内在验收证书签发前的任何原因引起损失,或由承包商在执行保证条款履行义务时引发的损失。
(三)第三者责任险
通常规定,在不影响商务合同各合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情况下,业主应以自己的费用开支购买保险,并以业主、主承包商和由业主任命的各合同方为共同被保险人。此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标的是与建筑工地及其附近工程建设(包括工棚和临时工程用设备)有关的造成了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一种责任。
所购买的保险应以工程开工日或业主与承包商商定的日期为保险起讫日,并以保证期结束或业主与承包商达成的中止日期的先发生者作为保险责任中止日。
同时,规定此保险应提供的最低责任限额。
(四)雇主责任险
业主应以自己的费用购买雇主责任险或法定保险,保障雇员的利益。
(五)核责任险
业主同意在此条款项下赔偿并放弃对承包商、分包商、代理人及其代表造成的第三者任的追偿权(除非在商务合同的其他条款中对此有相的规定。)前提是第三者责任是由于在核电站工地或业主作为电站的营运人在运作电站中因核装置中的核燃烧导致的在中国境内的核事故而引发的一种责任。
由于上述事故导致对承包商、分包商、代理人及其代表索赔时,承包商等需立即告知业主,同时业主有权选择咨询顾问,代表其参与诉讼。
为使业主按上述条款规定获得足够的保障,业主应与中国核集团安排每次事故不得少于一定金额的保险保障。
根据该国法律,在选关业主、雇员、代理人、代表或培训人员到指定国学习之前,该国政府任命的电站操作人员应已购买该电站内发生的任何核事故造成第三者责任的保险,承包商应得到这一保险确认。
在由于上段所述情况所引起的对业主、其雇员、代理人,及其代表或培训人员索赔时,业主应立即通知承包商。承包商有权选择咨询顾问,代其参与诉讼。
在此条款规定下赔偿时,应减除索赔原因错误而应自身承担的部分。
由于任何个人的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核损失,在此条款下应免除赔偿责任。
(六)核物质损失险
通常规定,业主应为自身的利益选择是否投保核物质损失险。此险种一旦生效,业主应放弃对承包商、分包商、代理人及其代表的追偿权。一旦此险种生效,业主应放弃对承包商、分包商、代理人及其代表由于核辐射风险及此保单保障风险造成财产损失的追偿。承包商应对由于自身的疏忽、过失、错误及有关错误设计、原材料缺陷及工艺不善等原因导致的核事故造成的工地上的财产损失承担一定的自留额,此责任直到所有保证期结束为止。
在核电站的建设期,核电站的建安工程险和常规电站的建安工程险没有实质上的区别,但是一旦试车开始,与核电站发电密切相关产核风险便开始了。在前期,保险标的包括用于核电站安装的所有部件和材料,而且从材料运抵核电站工地开始便进入保单的保障范围。保单为标准的建发工程险保单,除外责任也为建安工程险标准除外责任,例如,战争、民众骚乱、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和重大过失、核风险等。在后期,保险标的的情况与前期很相似,唯一的区别的反应堆压力容器和内部设备部件以第一危险承保方式承保。而且,清除核污染费用也以第一危险承保方式承保。
通常情况,再保险分保合同总是将核风险予以除外。但是,对于核电站,如果在试车期发生损失,就有必有对受污染的部分进行清污处理,即发生所谓的“清除核污染费用”,但“清除核污染费用”在再保合同中是不予以保障的,因此,这些清除核污染费用应以第一危险承保方式承保,而且保险限额应以直接承保人和临分再保险人的净承保能力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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