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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保险是以飞机及其相关责任、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随着飞机制造业的发展,在海运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个保险领域。飞机保险的险别大体可分为:机身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旅客责任保险、货物责任保险、战争险、劫持非法拘留险;其他与飞机有关的保险业务,如机场及操纵人员法定责任保险、产品法定责任险、机组人员人身意外保险、丧失使用保险、自动人身意外或承运责任保险等。飞机责任保险属责任保险范畴,但在传统习惯上一般仍旧入与飞机有关的险别中。
机身保险,即飞机损失或损坏险,承保包括机壳及其设备、仪器和特别安装的附件等项目,保险人可以根据保单列明的损失原因,承担被保险人遭受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也可以按照一切险的规定,负责赔偿造成的飞机意外损失或损坏。责任免除的内容主要有:飞机不符合适航条件而飞行;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故意行为;飞机任何部件的自然磨损、制造及机械缺陷;为了非法目的而使用飞机;参加竞赛等飞行;除迫降外,在规定航线外的不合格的机场降落;战争、罢工、民变、劫持;不合格驾驶员驾驶飞机等。
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投保人因对飞机享有所有权、占有权,非修保养或使用过程中,由于疏忽、过失或意外事故依法应负的有关飞机对地面、空中或机外的人造成意外伤害或死亡事故或财物损毁的损失赔偿责任,其性质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相似。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包括由飞机或从飞机上坠人、坠物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涉及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所引起的诉讼费用,均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该项保险的除外责任有:战争和军事行动、飞机不适航而飞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因飞机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所支出的费用、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本机上的旅客或其所有以及代管的财产。凡由上述原因所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负责。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和保险费是根据不同的飞机类型而制订的。
旅客责任保险承保当乘客进入飞机,被载运或在降落时、或在庇护下的飞行过程中,由事故性原因而招致的身体伤害乃至死亡以及财产损失,航空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旅客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各中不一,我国一般规定高于陆上交通事故的同等损害赔偿标准。
货物责任保险,亦称承运人航空运输货物责任保险,或空运货物赔偿责任保险,它是承保航运方在受托运送的货物遭受损失时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的一种责任保险。按现行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航空承运人对所受托运的货物如在航空运送期间发生损毁灭失、延迟到货的损失,除非能被证明其本人及其代理人已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或确实无法进行损害防范,否则,均应负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责任与否,亦以此为依据,并受保险合同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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