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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用事业用的建筑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承担对被保险人在工程建筑过程中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一切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简称“建工险”。
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保责任相当广泛。概括起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类:列明的自然灾害,主要有雷电、水灾、暴雨、地陷、冰雹等,对于地震与洪水,由于其危险性大,一旦发生,往往造成重大损失,国际保险界一般将其列入特约可保责任另行协议加保;列明的意外事故,主要有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原材料缺陷等引起的意外事故,以及工作人员在施工中的过失造成的间接损失;盗窃及清理保险事故现场所需费用,也有保险人将此类风险另行承保的情况;第三者责任;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未列入责任免除且不在上述风险责任范围的其他风险责任。
在建筑工程保险中,除了财产保险中的例行责任免除,如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战争、罢工、核污染外,一般还有下列责任免除: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其责任者在设计方,应由直接责任者负责,但如投保人有要求,亦可扩展承保该项风险责任;原材料缺陷如换置、修理或矫正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工艺不善造成的本身损失;保险标的的自然磨损和消耗。各种违约后果如罚金、耽误损失等;其他除外责任,如文件、账簿、票据、货币及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等的损失等。如果是一般建筑工程保险,除外责任还包括保险责任项上未列明而又不在上述除外责任范围内的其他风险责任。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损失补偿限额,它包括在建筑工程中以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而确定的保险金额、以第三者责任风险为保险标的的赔偿限额以及根据保险双方协商确定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按不同的承保项目分项确定。建筑工程本身一般以工程的总造价为保险金额,包括设计费、材料设备费、施工费、运杂费、税款及保险费等项。考虑到施工期间多种因素的变化如原材料价格的涨跌等,保险人一般让投保人根据计划价投保,待工程完毕后再按实际造价对保险金额予以调整。其他承保项目的保险金额则以投保标的的实际价值或重置价值为依据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此外,因地震、洪水等特约灾害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一般还另行规定赔偿限额,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在赔偿限额方面,一般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分项确定赔偿限额,并按每次事故、整个保险期间的风险情况确定累计赔偿限额。在免赔额方面,保险人一般根据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工地上的自然地理条件、工期长短、保险金额的高低以及不同的承保项目等因素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在建筑工程保险市场上,合同工程承保项目的免赔额一般为该工程项目保险金额的0.5%?%;机器设备项目的免赔额一般为保险金额的5%左右。有的保险人对地震、洪水等造成的损失还要规定单独的免赔额。
建筑工程保险的费率,应以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内容和保险人对投保标的的风险调查为依据,在对风险及其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作出评估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进行厘定。一般而言,保险人厘定费率时,应着重考虑下列因素:保险责任的大小;保险标的本身的危险程度,包括承保项目的种类、性质、建筑结构、施工场所的地理环境等;承包人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承包人及工程其他关系方的资信情况;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免赔额的高低。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再结合以往承保同类业务的赔付情况,保险人就可以制订出比较合理的费率标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保险金额要在工程完毕后才能真正确定,保险费的计收亦应在订立合同时预收,期满时多退少补。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限一般采用工期保险单,即以工期的长短来作为确定保险责任期限的依据,由保险人承保从开工之日起到竣工验收合格的全过程。但对大型、综合性建筑工程,如有各个子工程分期施工的情况,则应分项列明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根据建筑工程的种类和进程,可以将合同工程划分为以下几个时期:一是工程建造期,即从开工之日起至通过检验考核之日止;三是工程保证期,即从检验考核通过之日起至建筑合同规定的保险期满日止。保险人在承保时,可以只保一个责任期,也可以连同建筑工程保证期一并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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