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理财网综合:“套路贷”犯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行侵财之实,但由于犯罪手段、行为表现各有不同。在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时,司法机关需要根据“套路贷”行为人非法取得他人财产的具体手段、方式,依照刑法有关犯罪的构成要件,确定具体罪名。在定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骗”为主要手段 构成诈骗罪
《意见》第4条明确表示,“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根据这一条,主要靠“骗”取得被害人财物的“套路贷”,一般以诈骗罪论处。例如,在有的案件中,被告人谎称自己的公司需要“冲业绩”,帮公司签订借贷协议不仅不用还款,还可以获取“好处费”,待被害人落入圈套后,便利用对方法律知识欠缺的弱点以及害怕“惹事”的心理索取所谓“债务”。由于案件中被告人主要是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现非法占有目的,故要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变换“花样”的手段 构成多种犯罪
犯罪分子实施“套路贷”的手段经常变换,还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例如,在常见的车贷型“套路贷”中,案犯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要求给被害人车辆安装GPS定位器,并编造各种借口拿走汽车备用钥匙。此后,通过各种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再采用滋扰、恐吓等手段进行威胁,或者利用备用钥匙将车辆开走,逼迫被害人付款赎车。在该类案件中,案犯主要是利用威胁或者要挟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实现非法占有财物目的,因此构成敲诈勒索罪。再如,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在某起“套路贷”案件中,一名被害人与案犯开设的公司签订借款4万元的合同;之后案犯肆意认定违约,指使手下挟持并殴打该被害人,通过被害人微信转账方式当场劫取16万元,构成抢劫罪。
以前述构成抢劫罪的案例来说,假如案犯不是当场劫取被害人本人的财物,而是在使用暴力手段挟持被害人后,要求其亲友交钱赎人,那么就构成绑架罪。
非法占有财物 悉数计入“犯罪数额”
《意见》第6条对“套路贷”犯罪数额认定进行了说明。由于“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其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多以“利息”“保证金”等名目混淆视听。在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时,须牢牢把握“套路贷”的本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的违法犯罪,不适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也不产生合法收入。因此,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之外,“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非法占有的财物,均计入犯罪数额。
此外,《意见》第6条第3款还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文件,规定了犯罪未遂认定及处罚方法,明确了“套路贷”犯罪未遂的认定以及处罚。《意见》指出:已经着手实施“套路贷”,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可以根据相关罪名所涉及的刑法、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已着手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认定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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