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解救,落入“套路贷”陷阱的青春
河北理财网综合:大学校园,学习知识的殿堂,梦想开始的地方。然而,当尚未起飞的梦想遇到“套路贷”,张开的翅膀便被硬生生地折断了……
2016年9月,小孙怀抱着对大学生活的美好向往,走进了南京某高校,不料却因一时贪慕虚荣,落入了“套路贷”陷阱,而且越陷越深。因欠债不还被起诉后,小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终无奈退学。
2019年11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建议再审的薛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获法院改判,薛某、冯某等实施“套路贷”犯罪的被告人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三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小孙等48名深陷“套路贷”陷阱的大学生终于从恶意虚假诉讼中解脱出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也被从名单中删除,终于结束了噩梦般的日子。
借1万元到手6000元
大学生身陷“套路贷”
2017年3月,刚读大二的小孙十分羡慕身边的有些同学可以高额消费。那时刚恋爱不久,爱美的她急需用钱买衣服和化妆品。有什么办法能够满足自己的需求呢?
“网贷!无需抵押,随时放款,打个欠条就行。”朋友几次三番的建议让小孙动了心。不久后,她就和朋友一起来到薛某、冯某等人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的某小额贷款公司。
薛某告诉小孙,借钱不需要任何抵押,但按照规矩,借款1万元需打一张1.5万元的欠条,还需要登录学信网证明自己的身份,父母、老师、同学等的身份信息都要有,同时还问小孙父母是做什么工作的、家里有几套房、开什么车。“1.5万元欠条只是证明借款人能够按时还款的担保,到期只要把本金和利息还上就行,不会有任何问题。”薛某这样解释。
小孙觉得,自己打个欠条、拍个照片也没什么好大惊小怪的,到时候想办法把钱还上就行了。
于是,小孙亲手写下了1.5万元欠条,借期一个月。薛某又告诉小孙,还需要扣“中介费”“服务费”“利息费”4000元。为了能及时拿到钱,小孙糊里糊涂地打了1.5万元欠条,并手持自己的身份证和1.5万元现金拍照,虽然,最后到她手中的只有6000元。
让小孙没想到的是,从借款的那一天起,自己的噩梦便开始了。
过了不久,薛某就催小孙还钱。在小孙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薛某就说,可以介绍小孙再向其朋友冯某借钱还他。冯某借钱的“行规”跟薛某一样,并且是借1.1万元打3万元的借条。小孙从冯某那里借钱还了薛某。
借款不久,冯某便开始给小孙打电话,催促她尽快还利息,借到钱的欣喜很快又被每天催款、还款的焦虑所代替。
为了及时还款给冯某,小孙过上了拆东墙补西墙的生活,想方设法从其他公司借钱,开始陷入“催款、借款、还债、再借款”的恶性循环中,前后陆续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在贷款期限内分几次还给冯某共计3万余元。
小孙觉得借款和利息已全部还清,于是想要回欠条,不料却被告知,其男朋友在薛某那里也有欠款,需要一并还清才能“一笔勾销”。面对薛某的强词夺理,胆小的小孙选择了沉默。
黑手伸向更多学生
多人被虚假诉讼缠身
终于,更可怕的事情发生了。
2017年7月的一天,南京市江宁区法院给小孙发来一张传票。让小孙惊诧不解的是,自己已经还清欠款,为什么还会被告上法庭?收到传票的小孙坚信自己已还清债务,于是,对于冯某等人的“无理”行为置之不理。
原来,冯某等人以小孙借款不还为由,向法院出示了小孙亲手写的欠条、手持现金的照片等证据,加之证人证言,完整的证据链让法院采信了冯某等人的说法,认定小孙和冯某等人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缺席判决小孙败诉,需归还冯某欠款4万元,并支付2%的利息以及诉讼费用等。
直到有一天,小孙发现自己被限制办理银行卡,也无法乘坐部分交通工具,才知道自己成为了失信被执行人。
那一刻,小孙慌了神。
她怕对方到学校找她,有时候连宿舍都不敢回,学习成绩直线下降。甚至还有人给她家里打电话催债。无奈之下,小孙选择了退学。
小孙的经历并非个案。从2016年起,薛某、冯某等人在南京市江宁区某小区合租房屋,专门针对在校大学生开办小额贷款业务,诱骗他们签下远超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条,并让借款人手持身份证拍照。更加可恶的是,有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还款时,薛某等人故意躲避、推托、拖延时间,促使“违约”情形发生,然后再以此为由,拿着事先准备好的“合法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为非法借款披上合法外衣。
随着业务范围的扩大,薛某、冯某等人的黑手伸向了越来越多的在校学生。部分受害学生及家人不堪其扰,向南京市鼓楼区公安机关报了案。
检察监督后再审改判
48名学生跳出“火坑”
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随即开展立案侦查,发现了薛某、冯某等人的“套路贷”小额贷款公司,并掌握了他们的犯罪证据。2019年5月23日,薛某等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鼓楼区检察院民事检察官在这起针对在校大学生的“套路贷”刑事案件中,敏锐地察觉到其中可能存在侵害大学生民事权益的情况,随即介入调查。检察官发现,薛某等人在江宁区法院共提起过48起针对在校大学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经向南京市检察院请示,鼓楼区检察院将线索移交至江宁区检察院依职权受理,南京市检察院和江宁区检察院组成联合办案组办理该系列案,鼓楼区检察院协助调查。
联合办案组调阅了薛某等人的系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案卷宗,并调取了薛某等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据此查明薛某等人在诉讼中据以主张债权的主要证据即借条、收条等,所载明的借款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严重不符,这些主要证据均系薛某等人为实现非法利益而恶意制造的。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薛某等人因实施“套路贷”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所涉刑事案件事实与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件事实或相同或相关联,原审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薛某等人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且,薛某等人向不特定多数人发放贷款并以此营利,具有“职业放贷人”特征,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强制性规定,案涉借款合同应属无效。鉴于检察机关对于该48件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所认定的事实和再审理由存在共同点及一致性,江宁区检察院就上述案件以类案监督形式向江宁区法院制发一份再审检察建议。
南京市江宁区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对上述48件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启动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调解书,驳回起诉。此后,检察机关跟进监督,发现原审裁判文书被法院撤销后,仍有19名大学生因法院执行原审裁判文书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江宁区检察院再次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纠正,江宁区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后依法将该19名大学生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薛某因构成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毛某、冯某因构成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
注重民事权利保护优先
“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通常会与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其他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共生”,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对于此类案件一般监督方法是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再对民事纠纷予以处理,即所谓的“先刑后民”。本案中,检察机关突破常规,在刑事案件正在审查尚未得出构成虚假诉讼罪结论时,对有明确证据证明的“套路贷”虚假诉讼及时启动民事诉讼监督,就是为了对公民人身财产权益实施有力保护,充分体现了民法典所确立的民事权利保护优先的原则。
“套路贷”虚假诉讼往往呈现系列案特点,如果单个案件分开审查,不能反映其“套路贷”本质,将其作为系列“串案”一并审查,有利于揭露犯罪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特征;同时,也有利于全面分析“套路贷”职业放贷人的身份和虚假诉讼的本质,进而确定对所涉民事诉讼应当依法开展检察监督的合法性及必要性。
在校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能力较差、易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等。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套路贷”刑事犯罪、纠正错误民事裁判的同时,应注重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提高师生对“套路贷”的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引导学生抵制超前消费、过度消费,坚决拒绝违规贷款消费,铲除“套路贷”向校园蔓延的土壤。
(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 胡彬华)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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