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理财网综合(刘杰)案例简介2021年7月,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小李向消费者杜先生详细介绍了一款重大疾病保险,杜先生觉得这款保险的保障很全面,决定让自己的妻子王女士投保一份。小李向杜先生表示,如果王女士为其本人投保的话,自己可以主动联系王女士,详细介绍保险产品,是否投保以及投保哪一款保险产品需要由王女士本人来决定。
杜先生表示认可,在与王女士电话沟通并取得王女士的同意后,将王女士的联系方式提供给了小李。小李通过电话与王女士约了时间,上门详细介绍了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等条款内容,王女士认真考虑后决定投保,并在小李的指导下办理了投保手续,维护了自己的自主选择权。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本案中,杜先生认可这款保险,试图帮王女士做投保决定,业务人员小李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动与王女士联系,向王女士详细介绍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保险合同内容,并由王女士自主决定是否投保,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消费风险提示
小编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投保保险产品时,可以与家人、朋友商量,或向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咨询。对于家人、朋友的意见或业务人员的建议可以充分参考,但最终是否投保,或是投保哪一款保险是需要结合自身实际需求,由消费者自己决定,依法维护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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