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非法集资,骗与被骗的众生相
河北理财网综合: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积蓄不断增加,如何理财成为一个社会热点。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不法分子大肆宣扬“保本高收益”,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发案率大幅上升。投资理财也面临着“卷款跑路”等风险。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非法集资诈骗典型案例,为投资者敲响了警钟。
花样百出的“P2P平台”
“看到有明星代言以及大范围的户外广告,每个月还给我寄他们的内部投资刊物,看起来那么正规我就相信了……”购买了所谓的“权益份额”以期兑换公司股权后被骗的刘某至今还云里雾里。
2013年,董某以控股公司交叉持股方式成立某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并建立互联网投融资平台开始从事P2P业务。然而,该公司未经任何金融管理部门许可,完全属于“无牌上路”。
随后,董某通过该互联网平台、网站、户外广告、报纸等渠道大肆宣传平台融资方式,向社会招揽不特定集资参与人、融资企业进行投融资,并向集资参与人承诺16%至20%的高额回报。让投资人没有想到的是,董某并未完全按照协议将款项转给融资企业,而是设计内部监管系统控制集资款的流转,截留集资款,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偿还集资参与人到期本金及利息。
新债还旧债,拆东墙补西墙,势必会有资金链断裂的一天,董某深知这一点,早早开始了“未雨绸缪”。
2013年9月,董某宣称公司将在美国上市,集资参与人现金申购“权益份额”可兑换公司等额股权。消息一出,立刻吸引到了1534人申购,非法集资达4.17亿元。集资参与人的投资项目到期后,董某又诱导他们将待提现的资金直接置换成“权益份额”。
几年来,董某等人以投资理财、投资入股的名义,使用自融、截留融资款、高息养息等方法,先后累计向5240人非法集资49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6亿余元。
法院终审裁定,董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董某无期徒刑;对受董某纠合的其余27名被告人,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
子虚乌有的“马来西亚燕屋”
2017年11月的一天,一众人高喊着“骗子”,围堵在深圳市某产业中心办公楼门口,稍有经验的人一看便知,又有公司出事了。
原来是一项宣称回报率高达300%的项目“爆雷”了。
2016年,李某、田某等人在深圳注册成立四家公司,推出马来西亚燕屋项目,以“投资少、见效快”为投资口号,向社会大肆宣传,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据该公司员工崔某交代,为迅速招收投资者,田某在马来西亚做了几栋燕屋的样屋,组织投资者到马来西亚实地考察,并请这些考察员帮忙发动亲戚朋友来投资。同时采用传销的模式,层层返利,促使投资者在利益驱动下不断“拉人头”,扩充下线。
李某和田某十分重视项目的宣传造势,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请电视台拍摄宣传片、请名人代言、开展投资讲座等造势活动,将虚假项目包装成回报丰厚的靠谱项目,极具欺骗性。
项目初期,李某和田某以后续投资款支付前期投资收益的方式维持运作。然而2017年8月起,逐渐无法支付投资收益,但二人仍然继续宣传此项目并谎称公司资金被法院冻结等诱骗、蒙蔽集资参与人,以此安抚集资参与人暂缓收益提取。
苦苦支撑3个月后,该公司仍旧无法按时发放员工工资及集资参与人的收益。员工和集资参与人上门追讨无果,遂报案。
据统计,截至目前共有289名受害者报案,损失金额达760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三年。
天上掉下来的“原始股权”
原始股权对于投资者来说,是既神秘又有吸引力的。原始股通常和暴利联系在一起,如果能申购到原始股便意味着可获得一笔不菲的预期收益,因此很多投资者对原始股趋之若鹜。
王某正是抓住了大众的这一心理,设下“原始股权”骗局,骗得了大量资金。
2014年12月,王某和庄某(已另案处理)以投资新能源产品为名成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销售该科技公司“原始股权”的名义,通过招商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在线下公开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并承诺在公司上市后可获得丰厚收益。
王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该科技公司,庄某任监事。为了扩大公司融资规模,二人又于2015年1月合谋成立某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庄某任法定代表人并实际控制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此后,王某与庄某以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的名义对外销售科技公司“原始股权”。
好景不长,短短3个月,二人因经济纠纷产生矛盾,分道扬镳。4月,王某重新成立一家企业管理中心,以该中心的名义继续销售科技公司的“原始股权”。
后经公安机关约谈,王某主动到案供述其非法集资的事实。经审计,王某的非法集资行为共造成260名集资参与人6100万余元损失。集资款被用于业务员提成、运营开支、兑付本息及其他投资项目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万元。(L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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