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理财网讯 因要在上海买房,某银行行长助理兼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贺宁向一家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借款30万元。一年多以后,当得知组织上正在调查他时,贺宁匆忙让对方出具了一份还钱的假收据。记者今日获悉,北京二中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贺宁有期徒刑10年的判决。
贺宁所在的银行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控股。据向他“借钱”的这家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方某说,2012年,公司要修建从克拉玛依到白碱滩的公路,向贺宁所在银行贷款1个亿,后来贷款批下来了。当年夏天,贺宁来电话,借走30万元。
2013年10月13日,贺宁紧急约见方某,为此,贺宁专程从北京赶到了克拉玛依。“他说,有人正向上级举报他,他拿出了一张借条给我,让我打个还款收据。我没保留借条,后来贺宁也没真的还钱。”
贺宁的妻子和亲戚作证说,2012年五一,贺宁夫妇在上海崇明岛买房,房款共104万。当年七八月间,这笔钱分为74万元和30万元两笔打给了中介公司。他的妻子说,房款的事情都是贺宁在操办,她不知情。
检察机关查证,从2010年到2013年,贺宁每年的年收入超过100万元,完全有能力还款。贺宁本人在供述中说,得知组织要调查他之后,曾经向方某提过还钱的事,但方某说“不用着急”,他自己主观心态就发生了变化,想“这钱不妨先用着”。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受贿罪判处贺宁有期徒刑10年。贺宁不服,向二中院提出上诉。他认为,他和方某之间只是借贷关系,弄假收据是为了应付组织调查,想等风头过了再还钱。
二审中,法院专程前往新疆取证。经审查,法院发现,贺宁的职务行为与方某公司能否获得贷款有直接关系,而他与方某并无深交,借款之后,他有还款能力而不还款,事发之前又制作假收据,各项证据都显示,贺宁实为以借为名索取财物。被告人与辩护人所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成立。(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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